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海岸带范围内从事餐饮、旅游、养殖、海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回收装置或者污染防护设施,禁止丢弃、掩埋、堆积、抛撒、倾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海岸带的行为。前款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产生的污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无法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直接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