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列为严格保护区域:(一)自然保护区;(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三)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人文遗迹;(四)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域,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敏感区;(五)重要滨海湿地、候鸟栖息地、重要河口;(六)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优质沙滩、基岩海岸集中区域;(七)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