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限制开发区域:(一)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等重要渔业水域;(二)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脆弱自然岸段;(三)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