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安全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