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财产、出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属地人民政府。

捐赠财产、出资建设和无偿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给予优惠、奖励、表彰。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