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