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