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