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等公用设备,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公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