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位于住宅区内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营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环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