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和区、县(市)文化旅游广电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