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在住宅楼内和楼下开办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等经营项目,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治理,其排放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单位,依法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