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