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