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