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暂扣人员驾驶,转交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转交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转交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吊销人员驾驶,转交摩托车的,处300元罚款;转交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转交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转交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转交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转交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