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机动车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在一个年度内受到两次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在一个年度内受到罚款处罚超过两次的,每增加一次,加处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