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有效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1人的,处500元罚款,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加处100元罚款,最高处2000元罚款;(二)在公路以外道路上运营的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不经拆解可单独搬运的为一件货物计,每件处50元罚款,最高处200元罚款;(三)公路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