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动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每超1人处50元罚款,最高处200元罚款;(二)公路客运机动车超过额定乘员低于2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20%的,每多超1人加处200元罚款,最高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