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有效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低于1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1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10%的,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100元罚款;达到30%的,处500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400元罚款;(三)达到或者超过核定载质量60%的,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