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仅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处500元罚款;(二)造成他人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三)造成他人死亡的,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