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三)机动车行驶时未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四)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载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不正向骑坐摩托车的乘车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