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二十条有效驾驭畜力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二)在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三)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随车幼畜未有效拴系的;(四)停放时未拉紧车闸并拴牢牲畜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