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十九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醉酒驾驶的;(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三)不避让盲人的;(四)驶入高速公路的;(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六)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