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十七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三)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四)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五)非下肢残疾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