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章 对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十三条有效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二)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三)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