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第九条有效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河湖警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二)完成本级总警长、警长交办的事项;(三)联系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