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长制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一)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的;(二)未按照总河长、河长要求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三)未对约谈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