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总河长应当约谈本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总河长;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可以约谈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