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长湖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