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并有权就发现的河湖保护问题向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对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