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并有权就发现的河湖保护问题向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对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