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聘请社会公众担任河湖监督员,鼓励和引导企业、公众担任志愿河长,参与河湖保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