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治理、乡村垃圾治理等,从源头防止河湖污染。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编制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中的任务清单,并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