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总河长、乡级以上河长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推进实施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具体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