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河湖情况进行调查,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碑、界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