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总河长、河长应当定期开展巡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记载:

(一)省级总河长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县级总河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乡级总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省级河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市、县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