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村河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二)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三)督促落实责任河湖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护等工作;(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上报;(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