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乡河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二)协调解决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三)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对需要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四)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制止,不能处理或者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