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和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创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履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