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一个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