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