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