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