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动态监测统计工作,收集、汇总和编制年度统计报告和财务快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并将有关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