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制定或者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六)企业上市、发行债券;

(七)企业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八)企业管理者薪酬;

(九)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

(十)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或者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