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管理者和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讨论、决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