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配备、聘请法律顾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