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