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相关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矿山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