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