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无法确认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